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1. 报关单。报关单是货物进口或出口时
进出口企业向
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以便海关凭此查验和验放而填具的
单据。
2. 出口
销售发票。这是出口企业根据与出口购货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填开的单证, 是外商购货的主要凭证,也是出口企业财会部门凭此记帐做出口产品
销售收入的依据。
3. 进货发票。提供进货发票主要是为了确定出口产品的供货单位、产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是否是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以便划分和计算确定其进货费用等。
5. 属于生产企业
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制产品,凡以
到岸价CIF结算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运单和出口保险单。
6. 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业务的企业,还应向
税务机关报送进口料、件的合同编号、日期、进口料件名称、数量、
复出口产品名称,进料成本金额和实纳各种税金额等。
7. 产品征税证明。
9. 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其他材料。
变更范围
变更退税登记的范围包括:
· 改变名称;
· 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
· 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
· 改变隶属关系;
· 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 改变或增减开户银行基本帐号;
· 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 企业在办理变更退税登记时,应提交的资料:
· 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 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
· 退税机关发放的原退税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登记表等);
4、出口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骗税行为暂缓退税,依法终止退税业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前,清算已退
税款,追回多退税款,再持有关证件向原退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退税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
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退税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
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退税登记机关申请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办理注销出口退税税务登记时,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 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外商投资企业
应报送政府部门的批复和董事会决议;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注销登记的证件或吊销执照决定书;
· 原退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
· 结清税款、罚款、滞纳金的缴款书复印件;
· 其他有关资料、证件。
5、未办理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对逾期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企业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1000元罚款。
6、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实行年审和定期换证制度,时间由市局统一制定。
政策
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
国内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这也是国际惯例。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纳税人出口商品的
增值税税率为零,对于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而且税务机关还要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货物出口后,税务部门应按照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为企业办理退税,由于
税收减免等原因,商品的进项税额往往不等于实际负担的税额,如果按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退税,就会产生少征多退的问题,于是就有了计算出口商品应退税款的比率——
出口退税率。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中国出口退税政策历经7次大幅调整。
1995年和1996年进行了第一次大幅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由原来的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调整为3%、6%和9%三档。
1998年为促进出口进行了第二次调整,提高了部分出口产品退税
率至5%、13%、15%、17%四档。
此后,外贸出口连续三年大幅度、超计划增长带来了财政拖欠退税款的问题。2004年1月1日起国家第三次调整
出口退税率为5%、8%、11%、13%和17%五档。
2005年进行了第四次调整,中国分期分批调低和取消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 产品的
出口退税率,同时适当降低了
纺织品等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
出口退税率,提高重大技术装备、IT产品、生物医药产品的
出口退税率。
2007年7月1日执行了第五次调整的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
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经过这次调整以后,
出口退税率变成5%、9%、11%、13%和17%五档。
2008年8月1日第六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后,部分纺织品、服装的
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第七次调整就是将从2008年11月1日实施的上调
出口退税率政策。此次调整涉及3486项商品,约占
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25.8%。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适当提高纺织品、服装、玩具等
劳动密集型商品出口退税率。二是提高抗艾滋病药物等高技术含量、
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届时,中国的
出口退税率将分为5%、9%、11%、13%、14%和17%六档。
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了第八次调整的政策,涉及提高退税率的商品范围有:
(一)将部分橡胶制品、林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9%。
(二)将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1%。
(三)将部分水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3%。
(四)将箱包、鞋、帽、伞、家具、寝具、灯具、钟表等商品的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
(五)将部分化工产品、石材、有色金属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税率分别由5%、9%提高到11%、13%。
(六)将部分机电产品的退税率分别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
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了第九次调整的政策,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
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
出口退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一、将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
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
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高到17%。
2009年2月1日起执行了第十次调整的政策,将纺织品、服装
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2009年4月1日起执行了第十一次调整的政策,提高部分商品的
出口退税率。具体明确如下:
一、CRT彩电、部分电视机零件、光缆、
不间断供电电源(UPS)、有衬背的精炼铜制印刷电路用覆铜板等商品的
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三、将六氟铝酸钠等化工制品、香水等香化洗涤、聚氯乙烯等塑料、部分橡胶及其制品、毛皮衣服等皮革制品、信封等纸制品、日用陶瓷、显像管玻壳等玻璃制品、精密焊钢管等钢材、单晶硅片、直径大于等于30cm的单晶硅棒、铝型材等有色金属材、部分凿岩工具、
金属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四、将甲醇、部分塑料及其制品、木制相框等木制品、车辆后视镜等玻璃制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五、将碳酸钠等化工制品、建筑陶瓷、卫生陶瓷、锁具等小五金、铜板带材、部分搪瓷制品、部分钢铁制品、仿真首饰等商品的
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六、将商品次氯酸钙及其他钙的次氯酸盐、硫酸锌的
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2009年4月1日,国家正式发文,
中国纺织企业出口退税从原来的15%上调至16%,希望借此推动纺织企业的复苏。
2010年6月2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10]57号
):经
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 部分钢材;
2. 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
3. 银粉;
4. 酒精、玉米淀粉;
5. 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
6. 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国务院2003年10月13日发布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决定强调,按照“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对历史上欠退税款由
中央财政负责偿还,确保改革后不再发生新欠,同时建立中央、地方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决定明确了改革的具体内容。一是适当降低
出口退税率。二是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从2003年起,中央进口环节
增值税、
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三是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四是推进外贸体制改革,调整出口产品结构。通过完善法律保障机制等,加快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积极引导
外贸出口代理制发展,降低出口成本,进一步提升我国商品的
国际竞争力。同时,结合调整
出口退税率,促进出口产品结构优化,提高出口整体效益。五是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对截至2003年底累计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和按
增值税分享
体制影响地方的
财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中,对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采取全额
贴息等办法予以解决。
新的出口退税机制有效地化解退税不及时的难题,截至2004年11月20日,全国累计办理2004年
出口货物退(免)税1669亿元人民币,2003年12月31日以前的出口退税老账已全部还清,2004年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的企业基本都可以在年底前拿到退税款,应该说新政策比较好地解决了长期大量的历史遗留欠退税的问题,实现了短期政策调整目标,无论是从
地方政府还是
外贸企业,对此的反映都是积极的,总体上都给予了肯定的评价。
出口退税新机制在运行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是地方负担不均衡,部分地区负担较重,个别地方甚至限制外购产品出口、限制引进出口型外资项目等。为此,2005年8月
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通知》指出,在坚持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前提下完善现有机制,并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一、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
国务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二、规范地方出口退税分担办法。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省以下出口退税分担办法,但不得将出口退税负担分解到乡镇和企业;不得采取限制外购产品出口等干预外贸正常发展的措施。所属市县出口退税负担不均衡等问题,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三、改进出口退税退库方式。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相应取消中央对地方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地方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
特点
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以来,先后在1994年、1999年和去年三次调整出口退税政策。根据去年10月最新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
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规定,与前两次调整比较,按现行出口结构,这次
出口退税率的平均水平降低了3个百分点左右。 研读新的出口退税规则,有五大鲜明特点。
第一,借市场的力量培育优势
产业的
国际竞争力。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将“完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列为主题。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可以说正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主题中应有之意。我国已成为
世界贸易大国之一,在某些行业诸如纺织服装、家用电器、电子元器件等行业,在国际竞争中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降低其
出口退税率,并不会影响到这些行业的出口竞争能力。相反,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政策支持的力度,更多地通过市场的方法培育与发展它们的竞争力,尽管短期是有损的,长期则是有利的。
第二,借国际规则扩大对农产品出口的支持。出口退税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特别是对农产品的政策支持无论是
发达国家还是
发展中国家都是当仁不让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目前农产品的各种政策支持尚未纳入
WTO的框架之内。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农产品出口关爱有加,《通知》规定“现行
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的农产品”和“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维持原有的退税率。除此之外,对部分农产品的加工行业的产品还提高了退税率。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货物的
出口退税率,就由5%调高到13%。
第三,借地方优势调整区域间的利益分配。据今年初外经贸部提供的资料显示,2002年我国外贸十强省(市)分别是
广东、上海、
江苏、北京、
浙江、山东、
福建、天津、辽宁和
河北。其中,广东
进出口总额高达2211亿
美元,占去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的35%。全国
进出口总额的比重的92%为十强省市所占有。毫无疑问这些省市占有全国退税总额的绝大部分,换句话说,强省从中央财政中通过退税渠道获得了更多的政策支持。相比之下,中央财政在退税资金方面则倍受压力,全国尚欠出口退税额到年底将达到3000亿之巨。新政策规定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此项规定可谓是一箭多雕,其一,中央财政压力减轻;其二,出口多的省市在超基数之上负担部分退税额并不会影响其财政能力;其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不同区域间的利益分配。
第四,借
税收杠杆调节国内
资源性产品的供求。新政策根据不同产品
国际竞争力和国内
需求情况,采取了大致三类措施予以调节。一是维持部分产品的
出口退税率不变。二是下调部分产品的
出口退税率。三是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特别是在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目录中,资源性产品为多,诸如石油原油、航空煤油、轻柴油、木浆、纸板等等。下调
出口退税率的产品也有类似的情况,如焦炭、煤、铜、铝、磷、铁合金等产品的退税率有较大幅度的下调。近几年这些产品的国内市场
供给相对旺盛的需求增长有缺口,通过
税收政策杠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出口,改善相关产品的国内市场供给。
最后,借非
汇率的手段缓解
人民币升值的压力。近年来,以美国为首的少数发达国家强烈要求
人民币升值,尽管我国政府多次在各种场合都明确地表达了人民币稳定对国内经济、亚洲经济以及世界经济的重要性,但是人民币升值的实际压力依然存在。至8月底我国
外汇储备总额达到3647亿美元。进一步说,多年来的
进出口贸易顺差和外汇储备高速增长,使国际社会要求人民币升值的主要理由并没有被改变。因此,新出口退税政策是巧借非
汇率的手段,力求减少与主要贸易伙伴的
贸易摩擦,以缓解国际社会对
人民币升值的预期。
增退税率
退
税率每年都会发生变化,变化时间不确定,跟踪最新的退税率变化内容可到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查询税率速查栏目,可进行多年度、多时间段的查询,包含
增值税、消费税税率。
2004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
出口退税率调整如下:
(二)现行
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该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
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的
货物(该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二、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附件2所列明的货物的
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
三、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附件3所列明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属于应征
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一)汽油(
商品代码27101110)未锻轧锌(商品代码7001)的
出口退税率调低到11%:
(二)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附件4所列明的货物的
出口退税率调低到8%;
(三)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附件5所列明的货物的
出口退税率调低到5%;
(四)除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
货物外,凡现行
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
五、出口企业在2003年10月15日前已对外签订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属于本通知第四条第(四)款范围的成套设备(指出口价值在200万美元以上的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指单台、件价值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的
出口合同,按合同规定的出口日期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必须在2003年11月15日前执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退税机关登记备案,省
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在2003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出口合同及有关资料报国家税务总局(上报格式见附件6),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审核批准后,由当地国家税务局按照调整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对未能在2003年11月15日前登记备案的成套设备和大型机电产品,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六、自2004年1月1日起,无论任何企业以何种
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均按本通知规定的
出口退税率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
报关单上
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先征后退
“先征后退”是指收购货物出口或委托其他
外贸企业出口(免抵退法适用于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
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照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率征税,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内按规定的退税率审批退税。先征后退”办法按照当期出口货物
离岸价乘以
外汇人民币牌价计算应退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
会计处理
(1)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根据出口销售额(FOB价)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2)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计算出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月末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计算出的“应退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月末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计算出的“免抵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收到退税款时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相关政策规定
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字[1995]2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2221应交税费(2006年11月版)
票据丢失
出口退税票据遗失怎么办?
丢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税函[2010] 162号《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办理出口退税的处理办法如下:
1、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2、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丢失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
出口企业丢失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则须提供由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征税机关出具的有关该批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已开具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征税机关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原税收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和供货企业所在地银行出具的该批出口货物原税收专用缴款书所列税款已入库证明,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出口企业丢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的,在货物出口后的六个月内可凭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证明,向海关提出补办申请。出口企业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证明的报告;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出口发票;
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丢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出口企业丢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可凭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出口企业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出口发票;
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丢失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出口企业丢失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委托方在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受托方在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报告;
委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4]
编辑本段骗税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5]
相关新闻
逐步取消出口退税政策势在必行
2011年3月10日,《第一财经日报》在头版第六栏刊登了《国货价格“内外有别”》的文章。文章认为有两大原因导致国货价格内高外低,其一是国内的物流渠道成本高;其二是出口退税政策。
3月7日,商务部部长陈德铭在记者会中坦承,国人出国买国货的情况存在,商务部正研究打通出口转内销渠道。
出口退税政策的目的是鼓励出口,增加外汇,吸引外资,促进就业。自1985年出口退税政策实施以来,我国已于2009年超过德国,成为世界第一大出口国。外汇储备也在2006年2月底超过日本,位居世界第一。
然而,一项政策就像是一个药方。开始吃时,药效显著,长期吃下去的话,副作用就会显现。我国吃了出口退税这个药方20多年了,副作用有些骇人:
第一,我国经济的对外依存度已超过60%,国外经济波动对国内经济发展和就业影响很大,使得我国企业陷入被动格局。
第二,很多出口企业的主要利润竟然来自于出口退税,这表明这些企业的竞争力不足。没有生存压力,就没有动力去提高企业自身盈利能力以及产品竞争力。财政补贴影响了价格信号,让具有落后产能的企业在市场上生存,从而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
有些企业会去钻政策空子来获取不当之利。以一个电子企业为例,电子元件出口可以享受13%~17%不等的出口退税,等于价格成本降低了13%~17%。而下游企业用更低的价格进口时,只要持有加工贸易手册,就不用另外缴纳进口关税和环节税,这其实影响了价格信号的资源配置功能。
第三,经济增长严重依赖外需使得国内市场的潜力没有被正视。最近几年,经济学家一直在呼吁扩大内需,官方也逐渐认识到了扩大内需的必要性,但雷声大,雨点小。正如《第一财经日报》这篇文章说的,2009年4月1日,国家将纺织企业的出口退税率从15%提高到16%。决策层习惯性地沿用先前的药方,当危机出现时,只是加大剂量而已,并没有做出实质性的改变来引导内需,减少对外的依赖。
第四,我国外汇占款的货币发行模式结合出口退税导致了通胀问题。出口退税鼓励出口,出口越多,外汇越多,外汇占款所增发的国内基础货币也就越多,再经由信贷系统的乘数效应,就会导致日益严重的通货膨胀问题。鼓励出口和抑制通胀,在外汇占款的影响下,形成了一对悖论政策。由此导致的通胀问题是不能用简单的调整准备金率来获得彻底解决的,并且,今年的银行准备金率已经达到历史新高,多高才是尽头呢?须知,高处不胜寒。
第五,我国与世界的贸易摩擦越来越多,这很大程度上得归咎于我国巨大的贸易顺差,这也或多或少导致了世界经济的失衡。经济失衡正如一个人内分泌紊乱或者发高烧,看起来代谢很旺盛,但那是不健康和不可持续的。国家在贸易顺差方面也做了很多努力,今年2月份就出现了逆差,但我们不能只看表面的数字,还要看数字的背后,也就是进口和出口的产品结构。出口的是低端产品,进口的是高科技产品,利润额高低立现。
逐步取消出口退税政策,有利于抑制低端产品出口,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进节能减排。并且,用节约下来的税款,用在国内物流渠道的基础建设上来,将外需引导转变为内需,有利于调结构,有利于科学和经济发展。[6]
最新政策
近日,国家对出口退(免)税政策进行了调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文件,从2012年7月1日(报关出口日期)起,影响我市出口退(免)税政策主要为:
一、企业申报退(免)税申报期限:生产企业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外贸企业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
二、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一)增加免税范围:
1.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2.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3.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具体是指: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二)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三)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更改。
(四)出口企业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在出口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并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
三、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一)适用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二)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
3.出口企业应分别核算内销货物和增值税征税的出口货物的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
四、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黄金、铂金、银、钻石、宝石、翡翠和珍珠等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对应的退税率。
五、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六、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若需要出口的,可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出口退税。
七、扩大生产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退税的范围,增加了视同自产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货物。财税字(2012)39号附件4: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八、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九、出口企业既有适用增值税免抵退项目,也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出口企业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免抵退项目和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并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十、已废止的规定:
(一)视同自产产品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审批的规定;
(二)小型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审核期为12个月的规定;
(三)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批准的规定;
(四)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
友情提醒:
一、外贸企业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取得用于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供货企业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不得提前或滞后,开具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并要求:
(一)对外贸企业出口服装的,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必须包含区分男女,上下、成份等要素(也可在规格、型号栏中体现),如:棉制男式衬衫、化纤女式长裤。
(二)对外贸企业出口纺织品,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必须包含成份、工艺(针织、梭织)等要素(也可在规格、型号栏中体现),如:棉制针织印花布。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属于“关注商品、核查商品、敏感商品且省外收购或异地报关”或“异地收购、异地非就近报关”的,在申报退税时应提供国内运费、报关费单据(对由供货企业送货到口岸的,可提供相应的合同),不能据实提供的进行发函核查。
三、对同一品名不同单价、不同规格型号的出口货物,应严格按照海关的要求予以分别报关。
四、生产企业商品代码由原来的全码(10-11位)改为按前8位进行备案,且有效期为3年。
五、自2012年7月1日起,出口发票上的“货物名称”、“计量单位”必须中文打印(也可以中英文同时打印)。
六、自2012年5月8日起,中国境内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开展出口货物货物人民币结算。
一、外贸企业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取得用于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供货企业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不得提前或滞后,开具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并要求:
(一)对外贸企业出口服装的,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必须包含区分男女,上下、成份等要素(也可在规格、型号栏中体现),如:棉制男式衬衫、化纤女式长裤。
(二)对外贸企业出口纺织品,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必须包含成份、工艺(针织、梭织)等要素(也可在规格、型号栏中体现),如:棉制针织印花布。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属于“关注商品、核查商品、敏感商品且省外收购或异地报关”或“异地收购、异地非就近报关”的,在申报退税时应提供国内运费、报关费单据(对由供货企业送货到口岸的,可提供相应的合同),不能据实提供的进行发函核查。
三、对同一品名不同单价、不同规格型号的出口货物,应严格按照海关的要求予以分别报关。
四、生产企业商品代码由原来的全码(10-11位)改为按前8位进行备案,且有效期为3年。
五、自2012年7月1日起,出口发票上的“货物名称”、“计量单位”必须中文打印(也可以中英文同时打印)。
六、自2012年5月8日起,中国境内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开展出口货物货物人民币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