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签发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加工企业凭退税机关核发的《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退税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退税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二、办理程序
(一)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提出申请开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时,需持以下凭证资料:
1、来料加工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2、《来料加工登记手册》;
3、办理证明的电子数据(远程申报或软盘等);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持以下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核销手续:
1、来料加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2、出口收汇核销单;
3、进、出口合同;
4、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
5、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电子数据(远程申报或软盘等);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时限
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及电子数据齐全、准确无误,自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