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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内资企业工商年审 | | | 工商年检
一、企业年检:
企业年检是企业年度检验的简称,是指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
二、年检的范围:
凡营业执照标注的“成立日期”在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在青岛市辖区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均须参加年检。
三、企业年检时间:
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
四、年检报告书的主要内容:
(一)登记事项情况;
(二)备案事项情况;
(三)对外投资情况;
(四)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情况;
(五)经营情况。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年检报告书只 包括登记事项情况。
五、年检的程序:
(一)企业登录青岛红盾信息网(www.qdaic.gov.cn),进行网上申报,企业登记机关对网上申 报企业进行网上受理;
(二)网上已受理企业应按受理要求正式申报年检书式材料,企业登记机关进行审查;
(三)企业缴纳年检费;
(四)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企业营业执照;
(网上年检申报的企业请参阅网上年检须知。)
六、企业申报年检应提交材料:
(一)、企业法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 、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营业执照正、副本;
4 、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 批 准文件的复印件;
5、 企业法人应当提交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6 、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8、 以下企业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2009年度)
(1)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的公司;
(2)外商投资的公司;
(3)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在2009年全额缴齐的公司;
(4)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
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需提交进入清算的相关证明文件及上述1、2、3、4、6项所列材料;
(二)、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 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营业执照正、副本;
4 、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 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 章);其他经营单位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隶属机构印章);
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对前置审批手续或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的企业,应先换发有效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或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符合规定后申报年检;或直接办理注销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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