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外资代表处
一、代表处经营范围
外国企业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处。一般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
代表处经营范围:有关本公司自产产品(轴承、汽车零部件、精机产品)提供联络服务。(不得开展经营活动收取费用)
二、代表处设立程序
根据《关于部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业企业外,外国企业设立代表处实行直接工商登记,无需外经委审批。设立外国企业代表处,应委托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质的公司代理申办程序。全套设立程序如下:
三、代表处办理事项和主管部门
1. 工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
2. 刻制公章:公安局
3. 企业代码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4. 统计登记:统计局
5. 外汇备案:外汇管理局
6. 税务登记: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
四、外国企业代表处登记管辖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各类登记注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