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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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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范围  
 
注册外资代表处

注册外资代表处

一、代表处经营范围
  
外国企业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处。一般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
代表处经营范围:有关本公司自产产品(轴承、汽车零部件、精机产品)提供联络服务。(不得开展经营活动收取费用)
二、代表处设立程序
  
根据《关于部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自200471日起,除特殊行业企业外,外国企业设立代表处实行直接工商登记,无需外经委审批。设立外国企业代表处,应委托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质的公司代理申办程序。全套设立程序如下:
三、代表处办理事项和主管部门
1.
工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
2.
刻制公章:公安局
3.
企业代码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4.
统计登记:统计局
5.
外汇备案:外汇管理局
6.
税务登记: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

四、外国企业代表处登记管辖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各类登记注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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