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及换发新版证件的公告
|
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国务院第584号令的形式,于2010年11月19日正式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为了贯彻该《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就有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及换发新版登记证、代表证情况公告如下:
一、提交年度报告及换发新版证件的范围
(一)对2011年1月1日前已登记设立且驻在期限尚未届满的代表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向原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待审核通过后一并换发新版登记证、代表证;
(二)对2011年1月1日前已登记设立且驻在期限已届满、尚在继续从事业务活动,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代表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原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的同时,申请延期变更登记,待审核通过后一并换发新版登记证、代表证;
(三)对2011年1月1日以后登记设立的代表机构,不需提交年度报告,可直接在规定期限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换发新版登记证、代表证;
(四)对驻在期限已届满且不再继续从事业务活动的代表机构,应当在2011年6月30日前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五)上述代表机构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
本次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和换发新版证件的范围不包括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市设立的组织机构。
二、提交年度报告的时间安排
根据《条例》第六条“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的规定,代表机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原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及一并换发新版登记证、代表证。
三、年度报告的内容及要求
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登记相关情况。详细内容可登录青岛红盾信息网(www.qdaic.gov.cn)下载所需提交的年度报告材料、表格及说明。
代表机构应当对其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换证不收取费用。
四、提交年度报告的程序和方法
代表机构年度报告实行网上申报——网上预审——打印提交——现场发证的提交程序,具体方法是:
(一)代表机构登录青岛红盾信息网(www.qdaic.gov.cn),进行网上申报,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网上申报的年度报告材料进行网上预审。
(二)网上年度报告已预审通过的代表机构应按要求,打印正式年度报告材料提交海淀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工商登记业务窗口(地址:海淀区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进行审查后,换发新版登记证、代表证。
( 三)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代表机构,必须在提交的年度报告通过后,再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一并换发新版登记证、代表证。
五、法律责任
代表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依照《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由工商登记机关按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