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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者:admin  日期:2013/7/21  点击:1081
 时间:2013-06-21 来源: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青岛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票使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票的种类

    (一)交通运输业

    对交通运输业中从事货物运输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统一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印制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从事货物运输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发票适用范围,使用普通发票。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从事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从事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发票适用范围分别使用相应的普通发票。

    (三)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以及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四)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第三联用作购付汇联。

    (五)对符合申请企业冠名发票条件的纳税人,若上述票种无法满足其生产经营需求,可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申请印制企业冠名发票。

二、发票启用时间

    自2013年8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应当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2013年7月1日起,纳税人可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发票专用章印模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领购等相关事宜。

    自2013年8月1日起,从事交通运输业的纳税人不得继续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不得开具未经国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纳税人不得以未经国税机关监制的交通运输业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和报销凭证。

三、发票开具方式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票的,通过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非货物运输服务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开具货运专用发票,又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分别通过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外的其他机打普通发票,通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络发票系统开具。

    (二)试点纳税人2013年7月31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在2013年8月1日后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包括货运专用发票)。

    (三)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专用发票的(包括货运专用发票),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办法另行制定。

四、冠名发票的办理

    1.发票使用量大,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有专人保管发票,有专用保险柜存放发票,有专账记录发票的领、用、存情况,有专人开具发票;

  2.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国税机关规定如实申报收入、交纳税款,纳税记录良好,并及时向国税机关报送相关生产经营的电子信息和相关资料;

  3.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或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或使用定额发票。

  具备上述条件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提出印制使用单联机打发票需求:

  ①保证发票电子存根可靠存储5年以上;

  ②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完整、真实报送发票电子存根数据。

  (二)需使用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处理:

  1.选择一种通用机打发票,并通过软件程序控制打印单位名称(或标识),平推式发票打印在发票票头左侧,卷式发票打印在发票票头下方;

  2.选择一种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发票可在发票票头左侧加印单位名称(或标识),卷式发票在发票票头下方加印单位名称(或标识)。

  3.若国税机关已有的普通发票票种、规格无法满足纳税人使用,纳税人也可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的实际使用票种情况印制使用企业冠名发票。

  (三)使用企业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必须按照国税机关审核确认的式样和数量,到发票印制企业印制发票,印制费用由用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并按规定取得印制费用发票。

  五、发票管理其他事项

  (一)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免收税务发票工本费(不包括企业冠名发票印制费用)。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三)纳税人开具通用机打发票,可下载安装使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免费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主管国税机关组织对纳税人进行免费培训和免费的咨询服务。

  特此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6月21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承办 办公室2013年6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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