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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者:admin  日期:2013/6/1  点击:734

青财税〔2013〕11号

  2013410,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今年8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即201381日起,青岛市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简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为确保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范围

  提供以下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和广播影视服务。

  二、征收机关

  试点纳税人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三、试点时间

  自201381日起,我市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开具由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停止使用地税等部门监制的发票和票据(另有规定的除外);自20139月份申报期(8月税款所属期)起,试点纳税人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

  201381之前我市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仍按原营业税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

  四、试点纳税人的申请和确认

  试点纳税人应于2013531日之前到全市任一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国税登记、税种鉴定,对以前单独由地税机关管理的试点纳税人办理国税登记和税种鉴定的期限可延期至2013615日。

  从事上述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同时须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及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发票种类核定、税控系统申请、发票领购、税收优惠申请、出口退免税登记、税银联网签约等涉税事项。

  五、其他有关事项

  1、市国税部门将自20136月起分类分批对纳税人免费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操作、纳税申报等专题培训,请试点纳税人积极参加,学习掌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相关税收政策、征收管理制度以及具体业务操作流程等。

  2、试点纳税人需要了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规定、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及涉税事项等,可主动向税务机关咨询,也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或登录青岛市财政局(qdcz.qingdao.gov.cn/czj/)、青岛市国家税务局(www.qd-n-tax.gov.cn)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www.qdds.gov.cn)门户网站“营改增专栏”查询了解。

  欢迎纳税人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建议,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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