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税局关于发布《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少纳税人报送申报表的种类,方便纳税人办税,节约社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将《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附加税(费)纳税申报表》整合成《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见附件)。原《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和《附加税(费)纳税申报表》停止使用,原《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附表继续使用。
本通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31日。
特此公告。
http://http://www.qdds.gov.cn/n11461536/n11464169/n11464464/n11465904/n11465934/145700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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