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补贴标准
市内四区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按4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招用人员符合条件的,按照每招用1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所需资金从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五市三区的补贴标准由各区(市)自行确定,所需资金从本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对申领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人员,申领期限最长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月份。
三、申领程序
㈠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程序
1、补贴申请。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可向户口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并提报以下材料:
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失业人员还应同时提供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高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派遣证原件及复印件;返乡农民工应提供本人外出务工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⑵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有效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⑶《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及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⑷其他。
2、材料审核。市内四区就业服务中心接到申请后,应认真核对相关资料和信息,符合条件的,录入人力资源网络管理系统,并于每月5日前,将审查后的材料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市就业服务中心对提报的材料审核汇总,并签署意见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五市三区的,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录入人力资源管理网络。
㈡岗位开发补贴申领程序
岗位开发补贴每半年拨付一次,申报时间分别为每年的6月底前和11月底前。
1、补贴申请。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创业带动就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和《企业招用人员花名册》(见附件3),并提报以下材料:
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有效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⑶《招用人员就业备案花名册》;
⑷招用人员的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高校毕业证、派遣证原件及复印件;
⑸ 《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及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⑹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工资支付凭证;
⑺其他。
2、材料审核
市内四区就业服务中心接到申报材料后,应通过人力资源网络管理系统核对相关资料和信息,核对无误后填写《岗位开发补贴申请表》(见附件4),并连同有关资料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复核后,填写《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汇总审批表》(见附件5),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核准。五市三区的,由区(市)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人力资源网络核对资料和信息,核对无误后汇总并签署审查意见,连同有关资料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
3、资金拨付。
市内四区的,在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市就业服务中心账户后,市就业服务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区就业服务中心,再由区就业服务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申领人员账户。
五市三区的补贴拨付办法由各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自行制定。
4、人员管理。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通过人力资源网络管理系统为领取一次性创业补贴的人员办理就业手续。对失业人员,应同时收回《失业证》。
四、退费管理
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的人员,两年内纳入自主创业就业管理。两年内终止自主创业,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资质证明失效的人员,根据剩余扶持期限的月数,按比例退回一次性创业补贴后,可重新办理失业登记。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应根据实际退休时间确定剩余扶持期限的月数,按比例退回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程序如下:
㈠个人申报。领取一次性创业补贴的人员,因经营困难或提前办理退休等原因中止自主创业的,应在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资质证明后,及时到本人户口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填写《自主创业人员重新办理失业登记申请表》(见附件6)。
㈡资料审核。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提报材料的审查,录入人力资源网络管理系统。对属于退费的,应按剩余月数收回一次性创业补贴,并为申请人重新办理失业登记。
㈢资金上缴。市内四区的,由区就业服务中心于每年12月5日前,将本年度退回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上缴市就业服务中心,并填写《一次性创业补贴退费单》(见附件7)、《退费人员花名册》(见附件8),市就业服务中心于12月15日前,将退回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上缴市财政部门。五市三区的退费管理办法,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自行制定。
五、工作要求
各申请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如实填报申请表,并同时提报有关资料。市、区市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做好有关资料的审核,对申领单位的资格、条件认真把关,建立专项管理档案和资金发放台帐,并按照不低于申报户数30%的比例进行抽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除追缴资金外,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